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(SEC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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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(SEC)是美國聯邦政府的一個獨立機構[1],成立於 1929 年華爾街崩盤之後,由 1934 年證券交易法案第 4 條設立。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主要目的是執行打擊市場操縱的法律[2]

除了創建它的 1934 年證券交易法案之外[3],SEC 還負責執行以下法律:1933 年證券法案、1939 年信託契約法、1940 年投資公司法案、1940 年投資顧問法案、2002 年薩班斯-奧克斯利法案、其他相關法規。SEC 擁有廣泛的權力來監管證券市場和保護投資者。其主要職能包括:調查和起訴市場欺詐和操縱行為、監管證券交易所和經紀商、審核公司披露信息、保護投資者免受投資欺詐、制定和實施證券法規。

SEC 在維護美國金融市場穩定和保護投資者方面發揮着重要作用。它的工作有助於確保市場公平透明,並促進投資者信心[4]

加密貨幣相關[編輯 | 編輯原始碼]

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(SEC)和加密行業之間的一個主要爭論是基於對證券實際是什麼的定義。目前,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依靠的是1946年美國最高法院的一個案件,該案件涉及W. J. Howey公司擁有的佛羅里達州橘園的投資者。在該案中,法院裁定「對共同企業的金錢投資,其利潤完全來自他人的努力」,使其成為一種稱為投資合同的證券。[5]因此,數字資產的價值、其相關的區塊鏈系統和投資者的利潤取決於「他人的努力」。

2023年6月5日,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還對幣安實體和幣安創始人趙長鵬提起了 13 項指控。第二天,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指控 Coinbase「作為未註冊的證券交易所、經紀人和清算機構運營」。

2024年6月27日,據福克斯商業頻道記者Eleanor Terrett報道,最高法院剛剛以6比3的投票結果裁定,當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(SEC)尋求對欺詐行為進行處罰時,被告有權在聯邦法院接受陪審團審判,而不是接受該機構的「內部」法律程序。這一舉措實際上束縛了所有聯邦機構,而不僅僅是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(SEC),因為它們必須設法在聯邦法院審理案件。最高法院裁定,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使用內部司法程序提起指控是違憲的[6]

2024年6月29日,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(SEC)起訴Consensys。SEC在起訴文件中稱,自2016年以來,Consensys在「MetaMask」品牌下開發並運營了一套與加密資產相關的服務。Consensys自稱是加密資產行業的領導者和創新者,但其已違反了聯邦證券法,未註冊為經紀商,也未註冊某些證券的提供和銷售[7]

參考連結[編輯 | 編輯原始碼]